4月2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交所”)在北京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根据备忘录,挂牌公司可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简称“发行H股”),无需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全国股转系统不设前置审查程序及特别条件。
目前部分新三板挂牌公司提出京港两地挂牌融资的迫切需求,参照沪深上市公司到境外发行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成熟做法,此次双方签署备忘录,为落实推动两地挂牌建立了基础性的合作框架。
根据备忘录,双方欢迎对方符合条件的挂牌/上市公司在本市场挂牌/上市的申请。全国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申请到香港联交所发行股票和上市不设前置审查程序及特别条件。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结合自身业务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进行资本运作,实现与境外资本的对接。
本次合作备忘录的签署为挂牌公司赴港融资建立了基础性的合作框架,有助于挂牌公司统筹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的资源与优势,拓宽国际视野,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也有助于提升全国股转系统的国际化水平,增强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优化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提升估值效率。
据记者了解,为维护市场公平,确保两地投资者享有同等的信息知情权,发行H股的挂牌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文件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步披露。挂牌公司申请发行H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及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修订公司章程。
另外,申请发行H股的挂牌公司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关于同时发行A股与H股的上市公司运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因会计处理不同导致两地信息披露产生差异的,挂牌公司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并解释说明。
下一步,全国股转系统和港交所将深化合作,就双方监管合作、数据交换,以及发行H股的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等方面建立相关安排。全国股转系统将与港交所保持充分沟通,及时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国股转系统与港交所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是全国股转系统参与建设富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特色资本市场的有效方式,迈出了全国股转系统走向国际化的第一步。